發(fā)展加盟商是否需要商標注冊?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yè)分為緊密型和松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九條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發(fā)展加盟商是必須要有注冊商標的,如果沒有注冊商標的話沒有讓其他人加盟的這個權利加盟屬于特許經營,除了需要有注冊商標還需要有企業(yè)標志專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