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尼日利亞現行商標法規(guī)主要基于1965年1月1日頒布的《商標法》(1990年版)以及1967年5月9日頒布的《商標實施細則1967》。由尼日利亞工業(yè)產權局統(tǒng)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xù)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阿根廷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兼顧原則。
尼日利亞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TRIPS協定》《日內瓦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尼日利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尼日利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字、圖形、特定的三維形狀、標語、商業(yè)外觀/裝潢、全息圖等。
若申請人非尼日利亞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法定聲明,需認證;
5、若聲明優(yōu)先權的,需提供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尼日利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fā)證。申請遞交后1個月左右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guī)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上班形成沖突的審查。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6、標語商標缺乏原創(chuàng)性。
公告期內商標受到異議必須答復,否則將導致該商標申請無效。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fā)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fā)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順利的情況下,尼日利亞商標注冊目前需要2-3年;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可能延長至4-5年。
其他
尼日利亞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3個月內可以辦理續(xù)展,寬展期為1個月;續(xù)展有效期為14年。
商標維護:
日歷里亞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3個月內可以辦理續(xù)展,寬展期為1個月;續(xù)展有效期為14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尼日利亞《商標法》(第436章,1990)下述條款提出:《商標法》第31條:商標注冊后連續(xù)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尼日利亞聯邦高等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4-5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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