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13年7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8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xù)展,每次續(xù)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特點
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zhí)行;
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享有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yōu)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tǒng)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注冊流程
?、?向歐洲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zhí)?
?、?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
?、?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⑤.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yōu)先日同樣享受。
?、?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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